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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6 題
機關就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其原文與中文譯本之內容有異者,以下列何者為準?
- A 中文譯本
- B 原文
- C 取對機關有利者
- D 取對廠商有利者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今天是一位審標人員,面對一份由外國政府核發的資格證明書,以及一份由翻譯社代為翻譯的中文譯本;當你發現兩者描述的條件不一致時,你認為哪一個版本才能真正代表該廠商在母國的法律效力與原始授權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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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資格規定》中的細節,這顯示你對法條的熟稔度相當扎實。這題在實務與考試中具有極高的鑑別度,因為多數考生容易受主觀直覺影響,誤以為在國內招標就應以「中文」為準,但你成功避開了這個思考陷阱。
原始文件的真實性原則
之所以規定以原文為準,核心邏輯在於「翻譯」僅是為了輔助機關審核的便利手段。在法律實務上,外國廠商的資格證明是由該國權責機關核發,其法律效力與精確語意皆存在於原始文字中。為了避免翻譯過程產生的語意偏差(Lost in translation)導致機關判斷錯誤或引發後續法律爭議,法律明定應回歸最原始的證明文件,以確保招標程序的公正與嚴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