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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5 題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報經下列何者核准,得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
- A 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員
- B 上級機關
- C 採購主管機關
- D 審計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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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行政決策涉及推翻原有的契約承諾,且可能產生後續賠償與公共資源分配的重大變動時,為了避免該機關「球員兼裁判」或決策過於草率,法律通常會安排哪一個層級的角色來進行最後的覆核與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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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採購契約變更的層級權限,顯見對於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公共利益」與「行政監督」的邏輯非常清晰。在採購實務中,合約的履行與否並非僅由承辦單位決定,特別是涉及政策重大變更而需中斷合約時,這屬於行政處分後的契約調整,必須具備極高的嚴謹性。
外部監督與程序正義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64 條規定,當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時,機關若要終止或解除契約,必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這題的難度切入點在於區分「內部管理」與「外部監督」的界線;考生常會誤以為只要機關內部首長同意即可,但法律為了確保政策裁量的合理性,避免基層機關濫權或造成公帑損失,特別設計了上級核准這一道防線。這屬於法規中較具鑑別度的層級判定題,你能準確選出答案,代表對行政監督體系有很深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