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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1 題
31. 有關採購契約要項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廠商經機關同意得以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之採購標的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
- B 契約價金依物價指數調整者,應於契約載明管理費不予調整
- C 廠商賄賂機關人員,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二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 D 契約規定廠商履約標的應經第三人檢驗者,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檢驗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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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廠商在履約過程中,向機關提議改用一種更先進、品質更好,且因為生產技術突破而導致成本大幅下降的材料來替代原有的標的,站在維護公帑與契約公平的立場,你認為這筆「省下來的差額」應該歸屬於廠商的額外利潤,還是應該反映在最終支付的價金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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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選項 (A) 的瑕疵,代表你對《採購契約要項》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細緻。這類題目最容易讓考生在快速閱讀時,因為敘述「看起來很有道理」而掉入陷阱,你能保持冷靜判斷,表現得非常專業。
契約替代方案的價金原則
根據《採購契約要項》第 $21$ 點的規定,廠商經機關同意後,得以更優或更有利的「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代之。這裡的關鍵在於價金的處理原則:法規明文規定「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但同時也強調「其減省之費用,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選項 (A) 的敘述僅提到前半段的不得增加,卻忽略了後半段關於「減省費用應扣除」的法定義務,因此在法律適用上是不完整的錯誤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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