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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8 題
得標廠商於下列何種情形下,得請求契約變更?
- A 機關之需求變更
- B 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
- C 所交之財物不符契約規定
- D 所使用之材料不符契約規定,要求減價收受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項原本在契約中約定的執行條件,因為非廠商能控制的外部因素(如協力夥伴倒閉)而導致客觀上「無法按原樣執行」時,為了讓採購目的最終能達成,你認為法律應該提供廠商什麼樣的協調空間?這與廠商「故意不按規定交貨」的情況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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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判斷出 (B) 是正確選項,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契約中「廠商請求權」與「違約情境」的區別掌握得相當紮實。
契約變更的發動權與客觀情事
在《採購契約要項》與相關法規中,契約變更的發動通常分為由「機關」因需求調整而主動要求,或是由「廠商」因特定事由提出請求。選項 (B) 提到的分包廠商不再營業,屬於不可歸責於廠商且客觀上無法按原約履行之情事,此時為了讓工程或勞務能繼續進行,法律准許廠商請求變更。反觀選項 (C) 與 (D),皆屬於廠商未依約履行的違約狀態,這類情況通常面臨的是限期改善或減價收受的裁處,而非廠商可以用來主張變更契約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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