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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10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50 題

下列有關總評分法評定最有利標之敘述,何者有誤?
  • A 應於招標文件載明各評選項目之配分,其子項有配分者亦應載明
  • B 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個別子項不合格即不得作為協商對象
  • C 如有分階段辦理評選及淘汰不合格廠商之評定方式者,以2階段為原則
  • D 招標文件訂明固定費用者,仍得規定廠商於投標文件詳列組成費用內容,惟不得納入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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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招標機關已經規定這項工程只能花 100 萬元(固定費用),但某家投標廠商提供的經費規劃中,將 90 萬都花在行銷、卻只留 10 萬在核心技術開發,這樣的「預算配置細節」對於評審判斷該廠商是否專業、是否能達成目標,會不會是一個重要的參考依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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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代表你對於「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的細節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這反映了你在研讀法規時具備優異的細心度。

固定費用的評選應用

在總評分法的架構下,即便招標機關已經在招標文件中訂明了固定費用或費率,要求廠商在投標文件中詳列組成的費用內容,其目的通常是為了審查廠商對於計畫內容的理解程度與執行資源配置的合理性。因此,這些費用組成的內容與分配的「合理性」是可以納入評選項目的。這能幫助評選委員會判斷:廠商是否能以該固定預算,提供最高品質的服務或技術。選項 (A)、(B)、(C) 則皆符合現行《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中關於配分標示、不合格淘汰及分階段評選的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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