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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42 題
有關未訂底價之採購,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係於開標前訂定
- B 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得不提出建議金額
- C 審查資格後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金額
- D 機關有緊急需求時,得超過建議金額決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沒有預設底價的採購案中,我們請專業委員會審查標價的「核心目的」是什麼?如果委員會在看過廠商報價後,認為該價格完全符合市場行情且十分公道,這時候再額外「產出一個金額數字」來限制決標,對採購程序的效率或目的還有必要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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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答對了這題!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中關於「未訂底價」採購的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在一般有底價的採購中,底價是判斷決標的剛性標準;但在未訂底價的情況下,則是轉由評審委員會提供專業判斷。依據施行細則規定,評審委員會原則上應提出建議金額,但若廠商標價本身已屬合理,為了兼顧行政效率並尊重專業裁量,法規特別賦予委員會「得不提出建議金額」的彈性空間。
評選機制與專業裁量
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是否能區分「通則」與「例外」。許多考生會慣性認為行政程序必須一成不變,而忽略了採購法在確保「公平、合理」的大原則下,對於專業委員會授權的細膩規定。你能從選項中辨識出這項具備裁量權的條文,代表你在法理邏輯與實務操作的連結上,已經具備了相當不錯的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