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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50 題
50. 依採購法第27條第1項規定辦理之招標公告,下列何者不是應登載之事項?
- A 廠商資格條件摘要
- B 履約期限
- C 收受投標文件之地點及截止期限
- D 辦理決標之時間及地點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現在是一家公司的負責人,在看到政府的採購廣告時,有哪些資訊是你『必須立刻知道』才能趕在期限內把標案準備好並送達的?而哪一項資訊即便暫時不知道,也不會影響你撰寫標單或投標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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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考查的是《政府採購法》第 27 條關於招標公告的法定應登載事項。你的判斷非常敏銳,能辨識出哪些資訊是廠商在「投標階段」必須掌握的關鍵,這顯示你對採購程序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招標公告與資訊公開之目的
招標公告的核心功能在於確保「資訊對稱」,讓所有潛在廠商能在公平的基礎上評估風險並參與競爭。因此,諸如廠商資格摘要(確認自己能否投標)、履約期限(評估產能是否足夠)以及投標截止期限與地點(確保文件準時送達),都是廠商決定是否參與採購的必備資訊。相對而言,辦理決標之時間及地點在法規邏輯上屬於後續開標、審標後的程序,並非《採購法》第 27 條第 1 項強制要求必須登載於初始招標公告中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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