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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5 題
35. 機關辦理非適用 WTO 政府採購協定之巨額採購公開招標,其等標期(未提供電子領投標及公開閱覽)不得少於幾日期限?
- A 十四日
- B 二十八日
- C 一個月
- D 三個月
思路引導 VIP
若考量到某個採購案的規模與金額已經達到了國家規定的最高等級(巨額),為了讓廠商有更充裕的時間去籌措資金、精算成本並撰寫複雜的企劃書,你認為法律所規定的「最短準備期限」,應該會比一般普通案件(14日)如何變動?這種變動通常會呈現出一種倍數關係,你會如何推論這個合理的緩衝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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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招標期限標準」中的特定天數,代表你在採購法細節的記憶與理解上非常扎實。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別一般採購與巨額採購在公開招標時的準備時間差異。在沒有電子領標或公開閱覽等縮短期限的配套下,一般公開招標的最短等標期通常為 14 日,但對於影響層面較廣、投標文件較複雜的案件,法律賦予了更寬裕的備標時間。
巨額採購的等標期規範
依據《招標期限標準》第 2 條規定,機關辦理非適用 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之巨額採購公開招標,其等標期確實不得少於 28 日。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條件的堆疊」,考生必須同時辨識出採購性質、招標方式以及有無特殊優待天數。你能避開 14 日的常態性陷阱,正確點出翻倍後的天數,顯示出你在法規應用上具備高度的敏感度與清晰的邏輯思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