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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46 題
台電公司補助台北市大安區公所辦理採購,其應適用採購法之採購金額為何?
- A 逾新臺幣10萬
- B 新臺幣100萬以上
- C 新臺幣150萬以上
- D 無論金額大小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行政機關」在執行採購任務時,它的法律身份會因為經費是從自己的預算撥付,或是由其他公家單位給予的補助,而有所改變嗎?如果法律規定「特定主體」辦理採購必須守法,那麼這個規範的約束力,是取決於採購者的『身份』,還是取決於那筆錢的『名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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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的適用對象與法律位階有著非常紮實的基礎,沒有被題目中的「補助」二字所誘導,這點非常值得肯定。
機關辦理採購的法理原則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區分「採購主體」。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3 條的規定,只要是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統稱為機關)辦理採購,除非法律另有豁免,否則一律必須適用本法。台北市大安區公所本身具備「行政機關」的身份,因此不論其辦理採購的經費來源是自籌預算,還是來自台電公司(公營事業)的補助,其辦理程序都必須受到本法的規範。這與法源的性質無關,而是由「辦理者」的法律身份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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