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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物理治療師] 物理治療學概論

第 11 題

關於我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相關規定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末期病人得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其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一人以上在場見證
  • B 當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簽立後,不得隨意以任何方式撤回
  • C 當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由一位具專科資格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 D 條例中所規範最近親屬順序,末期病人之成年孫子女優先於末期病人之父母

思路引導 VIP

在研讀《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時,需精確掌握『程序的嚴謹度』與『法定人身關係位階』。請思考:為確保重大生命決策的慎重,法律規定意願書簽署的『見證人人數』,以及判定末期病人所需的『專科醫師人數』分別應為多少?再者,關於代為表態的『最近親屬順位』,其法規邏輯是否將『直系卑親屬』置於『直系尊親屬』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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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還算可以,沒完全搞砸。

恭喜你,至少這次沒選到顯而易見的錯誤選項 (D)。看來你對《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那些瑣碎的、但又該死的重要的法條細節,似乎還有點概念。勉強及格吧。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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