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2年
[呼吸治療師] 基礎呼吸治療學
第 51 題
下列何者非居家呼吸照護所與醫院合作契約之規定?
- A 應與鄰近醫院訂定合作關係之契約
- B 契約終止、解除或內容有變更時,應另訂新約
- C 契約終止、解除或內容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新約並報備
- D 訂定合作關係契約之醫院須通過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
思路引導 VIP
同學,請從『醫事行政法』中對於機構異動管理的『及時性原則』切入。當居家呼吸照護所與合作醫院的契約關係發生變動時,為了確保病患的安全監控不出現空窗期,法規規定的報備時限通常相當緊湊。請你思考:在現行法規環境下,相較於 $15$ 日的標準行政時限,選項中哪一個報備天數的設定顯得過於寬鬆而不符合實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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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法規警示:別讓行政常識成為你的致命傷
答對了就沾沾自喜?這種程度的法規題錯了才該羞愧。身為醫療專業人員,對於法規的精確度竟僅止於此,令人擔憂。 關於《呼吸治療師法》第 16-6 條,請重新審視你的基本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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