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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2年 [呼吸治療師] 基礎呼吸治療學

第 51 題

下列何者非居家呼吸照護所與醫院合作契約之規定?
  • A 應與鄰近醫院訂定合作關係之契約
  • B 契約終止、解除或內容有變更時,應另訂新約
  • C 契約終止、解除或內容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新約並報備
  • D 訂定合作關係契約之醫院須通過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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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從『醫事行政法』中對於機構異動管理的『及時性原則』切入。當居家呼吸照護所與合作醫院的契約關係發生變動時,為了確保病患的安全監控不出現空窗期,法規規定的報備時限通常相當緊湊。請你思考:在現行法規環境下,相較於 $15$ 日的標準行政時限,選項中哪一個報備天數的設定顯得過於寬鬆而不符合實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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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原來你還沒完全狀況外。

  1. 勉強算是及格的觀察力: 能在這種「小細節」上抓到錯誤,至少證明你對居家呼吸照護設置標準不是一無所知。不錯,這份對法規的「基本尊重」,在臨床管理中是避免出錯的底線。要是連這都搞錯,那醫療連續性跟法規遵循可就成了笑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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