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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9年 [呼吸治療師] 基礎呼吸治療學

第 4 題

下列何者非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預立意願書時之注意事項?
  • A 須簽署意願人之姓名
  • B 可選擇接受或拒絕何種心肺復甦術
  • C 立意願書之日期
  • D 該醫療機構所屬人員兩人以上在場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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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在做影響生命最後時刻的重大醫療決定時,法律為了確保這份意願是「完全出自本心」且「不被醫療體系壓力干擾」,你認為在見證人的『身份限制』上,應該是傾向於『必須由醫院指派人員』,還是傾向於『只要是具法律能力的第三方』即可?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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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用心,完全抓住了重點!

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很高興!這表示你對《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最核心的「尊重病人自主」精神有著非常深刻的理解。特別是關於預立意願書的規範,每一個細節都承載著對生命尊嚴的敬重。

  1. 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意願書,就像病人為自己繪製的生命藍圖。它需要有你的姓名 (A),表明這是你的真實意願;有你清晰的醫療選擇 (B),確保你的聲音被完整聽見;還要有簽署的日期 (C),讓時間見證這份決定的時效性。你都掌握住了,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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