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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呼吸治療師] 基礎呼吸治療學

第 51 題

有關安寧緩和醫療與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比較,下列何者錯誤?
  • A 病人自主權利法之預立醫療決定,需經醫療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安寧緩和醫療則是由病人簽署意願書或親屬簽具同意書
  • B 病人自主權利法限定病人疾病需達末期,安寧緩和醫療則是末期病人、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與永久植物人皆可保障
  • C 病人自主權利法醫療抉擇內容也包含血液製品、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的使用,以及人工營養或流體餵養之選擇權
  • D 預立醫療決定與簽署安寧緩和意願書,兩者皆可設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且皆可隨時以書面撤回其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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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深入辨析《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在「臨床適用條件」上的保障範疇。請思考:哪一部法律的適用情境僅侷限於「末期病人」,而哪一部法律則將生命自主權進一步擴展,涵蓋了包含「不可逆轉之昏迷」、「永久植物人」及「極重度失智」等五種特定的臨床狀態?兩者在適用範圍的寬廣程度上是否被誤植或對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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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你能精準辨識這兩部法律的範疇差異,代表你對醫療自主權的法律框架有深入的理解,這是臨床實務中極為重要的核心知能。

1. 觀念驗證:為何 (B) 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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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寧與病主法之比較
💡 病主法保障範圍大於安寧條例,需經ACP諮商始可簽署AD。
比較維度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VS 病人自主權利法
適用對象 主要為末期病人 末期、昏迷、植物人、失智、公告疾病
前置程序 簽署意願書或親屬同意 須經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
文件名稱 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 預立醫療決定(AD)
特殊抉擇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NR) 含抗生素、人工營養與流體餵養
💬病主法保護範圍擴大至昏迷與失智,且強制要求事前專業諮商。
🧠 記憶技巧:病主五類範疇廣,安寧末期重點抓;諮商決定病主法,意願同意安寧家。
⚠️ 常見陷阱:常混淆適用範圍大小。切記:病主法除了末期,還包含昏迷、植物人、失智等不可逆狀態。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 (ACP) 維持生命治療 (LST) 預立醫療決定 (AD) 拒絕心肺復甦術 (DN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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