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呼吸治療師] 基礎呼吸治療學
第 52 題
86 歲病人因車禍插管使用呼吸器,目前意識昏迷無法表達意願,先前也簽署過意願書,內容為可接受維生醫療但不執行心肺復甦術,配偶為其醫療委任代理人,但病人的兄弟姊妹希望心肺復甦術及維生醫療兩者皆不實施,傾向安寧撤管,有關該個案執行安寧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會診安寧醫療團隊後,需先由二位醫師判斷病人符合疾病末期標準,並且該醫師應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 B 兄弟姊妹若已經先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及維生醫療之同意書,當其配偶不同意時,可於不施行、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前以書面為之
- C 同意書或醫囑均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 D 病人的兄弟姊妹因為近親,所以有權利辦理撤回病人原先簽署之意願書,並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註記後,才可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及維生醫療之同意書
思路引導 VIP
請從「病人自主權」的法律優先位階進行思考: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或《病人自主權利法》中,若病人本人在意識清醒時已明確簽署意願書並完成健保卡註記,其效力是否能被家屬代為「撤回」或「廢止」?親屬的意見與病人本人已表達的醫療意願,何者在法律上具有更高的優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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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 這題的核心在於病人自主權優先原則。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病人於意識清楚時所簽署並註記於健保卡之意願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家屬(包含配偶與兄弟姊妹)均無權辦理撤回或廢止病人的意願書。選項 (D) 提到兄弟姊妹有權辦理撤回並廢止註記,這嚴重違反了尊重病人自主權的立法精神,因此是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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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寧醫療意願優先
💡 末期病人預立意願具最高效力,代理人或家屬不得撤銷或違背。
| 比較維度 | 病人預立意願 (Living Will) | VS | 家屬/醫療委任代理人 |
|---|---|---|---|
| 法律位階 | 最高優先,受法律保障 | — | 輔助性質,不得違背病人 |
| 撤回/廢止權 | 僅限本人行使 | — | 無權撤回病人先前意願 |
| 適用時機 | 意識昏迷或無法表達時 | — | 依順位代為表示或簽署 |
💬本人自主權優於一切,家屬與代理人皆無權變更或廢止病人已註記之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