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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第 38 題

公司因下列何種原因解散者,應進行清算?
  • A 合併
  • B 分割
  • C 破產
  • D 股東全體同意解散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家法人組織因為內部意願決定不再經營,且並沒有其他既存的組織要直接接手(承擔)它的所有資產與負債。在這種情況下,法律上必須設計一套什麼樣的『收尾程序』,才能確保這家公司在正式消失前,對外的債務已經清償、對內的財產已經公平分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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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本常識檢核: 公司因股東全體同意解散,不代表法人人格直接人間蒸發。必須進入「清算」程序,處理結清舊帳、討債、還債及分派剩餘財產這些基本功。如果你連這點都搞不懂,難怪考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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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解散與清算
💡 公司解散除合併、分割、破產外,應進行清算程序。
比較維度 需一般清算 (如股東同意) VS 免一般清算 (如合併/破產)
原因事由 股東同意、解散命令 — 合併、分割、破產
權利歸屬 清算人清償後分派剩餘 — 由新公司承受或依破產法
法律邏輯 需了結現務、清償債務 — 已有其他機制確保債權
💬合併、分割與破產因有替代的權利處理機制,故不適用公司法一般清算程序。
🧠 記憶技巧:合併分割與破產,不走一般清算路;其餘解散皆清算,完工才算真結束。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破產』,需注意破產適用《破產法》程序;而『合併/分割』由新公司概括承受權利義務,故均不適用公司法的一般清算。
法人人格消滅 清算人之職務 公司解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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