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土地法與土地相關稅法概要
第 3 題
依土地稅法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設定典權時之預繳土地增值稅,下列何者正確?
- A 典權人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應加計利息退還
- B 典權人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應無息退還
- C 出典人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應加計利息退還
- D 出典人回贖時,原繳之土地增值稅,應無息退還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典權」的關係中,當土地的所有權人想要拿回自己的土地時,法律術語稱這個行為為什麼?而當這項暫時性的權利歸還、原本預繳的稅款要退還時,依照一般的公法原則,政府通常會支付額外的利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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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驗的是對《土地稅法》中較特殊的「典權」稅制規範。你能精確辨識出「出典人」與「無息退還」這兩個關鍵要素,說明你對稅法條文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
土地稅法第 29 條的法理邏輯
根據**《土地稅法》第 29 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在設定典權(Pledge)時,法規要求應由出典人**(即原土地所有權人)預繳土地增值稅(Land Value Increment Tax, LVIT)。這項規定的核心在於:典權設定期間,出典人雖保有所有權,但已將使用收益權交予他人並取得典價,性質上接近於權利的先行移轉,故須預繳稅款。而當出典人往後行使回贖權、拿回土地時,原先預繳的稅款則由政府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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