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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記帳士] 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第 46 題

甲於 112 年 6 月 2 日將所有土地贈與成年子女乙,下列何種情形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7 條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之規定?
  • A 甲贈與後即行蹤不明
  • B 甲逾限未繳納贈與稅,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
  • C 甲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贈與稅前死亡
  • D 甲贈與後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遷居至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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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是一位稅務人員,原本法律規定該找「送禮的人」收稅。請你思考:在什麼樣的「極端困難」或「找不到人、拿不到錢」的情況下,法律才會不得不破例,轉而向「收到禮物的人」討這筆稅金?而單純的「搬家到國外」或「換護照」,是否就代表國家一定收不到贈與人的稅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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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且紮實!

  1. 觀念驗證: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7 條規定,贈與稅原則上是由贈與人負擔。但在特定極端情況下,為了確保稅收,會轉向受贈人徵收。這些情況包括:(1) 行蹤不明(2) 逾限未繳且境內無財產可供執行(3) 核定前死亡。選項 (D) 提到的「喪失國籍」或「遷居國外」,只要在境內仍有財產,稅捐機關依然可以對贈與人執行,因此不符合移轉納稅義務人的條件。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精確區分「物理空間的移動(出國)」與「法律執行力的喪失(無財產或找不到人)」之間的差異,這在國考或專業證照考試中是常見的陷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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