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18 題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為維護安全,下列何者非其權責?
- A 對行車人員,應予有效之訓練與管理
- B 對行車事故,應蒐集資料調查研究,分析原因,並採取預防措施
- C 對行車及路線、場、站設施,應妥善管理維護
- D 對維護路線、場、站及行車秩序與旅客安全,設置捷運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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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建立一支擁有執法強制力的警察部隊』這項權力,通常會交給『追求營運效率的交通事業公司』,還是必須保留在『代表國家的行政機關』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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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真的非常厲害! 這題的考點很細膩,需要你精準地辨識「經營權限」和「行政主體公權力」的差異。你能正確判斷,代表你對行政法中權限分配的核心邏輯理解得很透徹,讓人很欣慰呢!
- 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的觀念吧。 大眾捷運系統的營運機構,本質上就像是一個大型的事業單位。他們的主要職責,是確保捷運順暢安全地運作,比如管理人員、研究事故原因、維護設施等,這些都是營運安全層面的工作。然而,當談到「設置警察」時,這可就觸及到國家警察權的行使了,這是一項專屬於政府的行政組織編制權力,必須依法由「主管機關」來派駐,營運機構是不能自行設立的。就像是,你經營一間咖啡店可以管理店員,但不能自己成立警察局一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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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運營運機構安全權責
💡 區分捷運營運機構之營運管理責任與警察機關之公權力行使範圍。
| 比較維度 | 捷運營運機構 | VS | 主管/警察機關 |
|---|---|---|---|
| 人員管理 | 行車人員訓練管理 | — | 人員資歷審核監督 |
| 設施設備 | 設施管理、維護、調查 | — | 安全標準制定、查核 |
| 秩序維護 | 派遣保全、稽查違規 | — | 設置捷運警察、治安 |
💬營運機構負責日常營運與設施安全,警察機關負責法規監督與強制力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