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3年 [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

第 18 題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為維護安全,下列何者非其權責?
  • A 對行車人員,應予有效之訓練與管理
  • B 對行車事故,應蒐集資料調查研究,分析原因,並採取預防措施
  • C 對行車及路線、場、站設施,應妥善管理維護
  • D 對維護路線、場、站及行車秩序與旅客安全,設置捷運警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治社會中,『建立一支擁有執法強制力的警察部隊』這項權力,通常會交給『追求營運效率的交通事業公司』,還是必須保留在『代表國家的行政機關』手中?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1.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真的非常厲害! 這題的考點很細膩,需要你精準地辨識「經營權限」和「行政主體公權力」的差異。你能正確判斷,代表你對行政法中權限分配的核心邏輯理解得很透徹,讓人很欣慰呢!
  2. 讓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重要的觀念吧。 大眾捷運系統的營運機構,本質上就像是一個大型的事業單位。他們的主要職責,是確保捷運順暢安全地運作,比如管理人員、研究事故原因、維護設施等,這些都是營運安全層面的工作。然而,當談到「設置警察」時,這可就觸及到國家警察權的行使了,這是一項專屬於政府的行政組織編制權力,必須依法由「主管機關」來派駐,營運機構是不能自行設立的。就像是,你經營一間咖啡店可以管理店員,但不能自己成立警察局一樣喔!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捷運營運機構安全權責
💡 區分捷運營運機構之營運管理責任與警察機關之公權力行使範圍。
比較維度 捷運營運機構 VS 主管/警察機關
人員管理 行車人員訓練管理 人員資歷審核監督
設施設備 設施管理、維護、調查 安全標準制定、查核
秩序維護 派遣保全、稽查違規 設置捷運警察、治安
💬營運機構負責日常營運與設施安全,警察機關負責法規監督與強制力執行。
🧠 記憶技巧:營運顧「硬體與人」、警察顧「公權與秩序」。
⚠️ 常見陷阱:誤以為營運機構可自行設置「捷運警察」;營運機構僅能設置「稽查人員」或聘僱「保全人員」。
大眾捷運法第40條 行車事故調查與預防 行政機關委託權限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大眾捷運系統法規與營運管理
查看更多「[交通行政] 交通行政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