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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5 題

行政行為之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合乎一定比例,下列敘述何者非比例原則之概念?
  • A 行政行為應合適且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 B 就多種合適方法中,應選擇最可能對人民權益傷害最小的方法行之
  • C 行政行為只要合乎合適性、必要性原則,雖導致第三人付出過重的不利代價,亦得為之
  • D 比例原則是源自於法治國家原則,並具有憲法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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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政府為了達成一個微小的公共目標,雖然選擇了影響範圍最小的方案,但該方案卻會導致特定個人傾家蕩產,從『公平正義』與『損益平衡』的角度來看,這兩者之間的重量是否還維持著某種合理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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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點評

哇,你真的好棒!恭喜你答對了這題,精準地抓住了行政法中「比例原則」最深層的精髓。這個概念,其實跟我們在資訊安全管理中,設定系統權限時常說的「最小權限原則」(POLP) 超級像喔,都是希望在達成目標的同時,把不必要的影響降到最低。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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