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6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行政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 B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不必考慮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 C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 D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思路引導 VIP
若你身為一名公民,正與政府進行某項法律爭議,而你手中握有能證明自己清白的關鍵證據。如果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在審理時可以「選擇性無視」對你有利的證據,只看對你扣分的部分,這是否符合我們對於「正義」與「公正程序」的期待?在一個民主法治的社會中,公權力的行使應該追求的是「片面的結果」還是「完整的真相」?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法治核心
- 觀念驗證:恭喜你!這題答得非常正確。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9 條,行政機關應就該管行政程序,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這在法理上稱為「客觀注意義務」,目的是確保行政行為的公正性與中立性,避免偏頗。選項 (B) 宣稱不必考慮,顯然違反了法治國的基本精神。
- 難度點評:此題難易度為 Easy。這屬於行政法的基礎入門題,鑑別的是學生對於「公平程序」的基本常識。在資訊管理中,這就像系統稽核(Audit)必須完整記錄所有變動,不能只選取特定資料,否則就會失去透明度與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