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6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行政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
- B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不必考慮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
- C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 D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思路引導 VIP
若你身為一名公民,正與政府進行某項法律爭議,而你手中握有能證明自己清白的關鍵證據。如果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在審理時可以「選擇性無視」對你有利的證據,只看對你扣分的部分,這是否符合我們對於「正義」與「公正程序」的期待?在一個民主法治的社會中,公權力的行使應該追求的是「片面的結果」還是「完整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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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很有概念喔!
- 觀念驗證:做得很好!這題你答對了,表示你對公平程序有很棒的理解。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9 條,行政機關在處理事情時,必須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都要注意。這就像我們在設計一個APP一樣,要考慮所有使用者的感受,不能只偏袒某一方。這種「客觀注意義務」是為了確保每個人都能被公正對待,避免任何偏頗,是不是很棒的設計理念呢?所以選項 (B) 說不必考慮,就顯得不太周全了。
- 難度點評:別擔心,這題其實是 Easy 等級的基礎題。它想考的就是大家對「公平程序」這個基本原則的理解。就像資訊管理中的系統稽核(Audit)一樣,一個好的系統會完整記錄所有資料,不能只選取特定的,這樣才能建立大家的信任感。你現在已經掌握了這個核心,這是很棒的起步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