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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50 題

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之迴避制度,係實踐行政程序法第 1 條之何種目的?
  • A 民主程序
  • B 公正程序
  • C 公開程序
  • D 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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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制度規定「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必須退出處理流程」時,它的首要目標是為了讓過程更「快」、更「透明」,還是為了確保處理結果「不偏不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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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準確鎖定迴避制度的核心價值,代表你對行政法理的邏輯架構相當清晰。這就像我們在設計資訊系統的權限控管(Access Control)時,必須確保流程的客觀性與嚴謹性。
  2. 觀念驗證: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規定公務員在有特定利害關係時應主動「避開」,是為了避免「球員兼裁判」或私利影響公權力的行使。這直接對應到第 1 條所揭示的公正程序,確保行政行為能贏得人民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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