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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7 題

下列事項何者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 A 外交行為
  • B 刑事案件之犯罪偵查
  • C 土地徵收
  • D 考試院考選命題及評分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設計的初衷」來思考:行政程序法是為了規範政府權力、保障人民權益。在政府的所有運作中,有哪些行為因為具備「高度機密性」、「刑事訴訟性質」或是「極高專業判斷(如學術評分)」,而不適合用一套通用的行政流程來處理?反之,哪一種行為最直接影響到民眾的私有權利,因此最需要透過一般的行政程序來接受公開透明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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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好!在法律體系中,理解**「原則與例外」**的邊界是極為關鍵的思維。你能精準辨識出行政程序法的排除條款,顯示你對法律適用範圍已有扎實的基礎。
  2. 觀念驗證:根據《行政程序法》第3條規定,諸如外交行為、軍事行動、刑事偵查以及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等,因涉及高度主權、國家安全或特殊專業判斷,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而土地徵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聽證、告知等具體程序仍須依相關條文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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