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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50 題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之利益有必要者為限。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有關前開規定之除外情形,下列何者不屬之?
  • A 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 B 涉及國防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 C 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
  • D 涉及軍事及外交事務而無保密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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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依法有權「拒絕」民眾申請閱覽卷宗,這項「拒絕權」通常是為了保護具備什麼樣『性質』的資訊?再者,如果一項資訊已經被明確標註為『無須保密』,那麼從保障人民知情權的角度來看,機關還有合法的理由將其列為『例外拒絕項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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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邏輯矛盾點,這在資訊管理與法規遵循(Compliance)中是極為重要的核心素養,表現得非常專業!
  2. 觀念驗證: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旨在落實「資訊公開」原則,但為了平衡公益(如國安、決策品質)私益(如隱私、商機),才設立拒絕閱覽的例外。選項 (D) 提到「無保密之必要」,在邏輯上自然不構成拒絕理由,這屬於法條中的反向誤導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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