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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9 題

有關行政程序法規定的聽證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 B 聽證,應作成聽證紀錄。聽證紀錄當場製作完成者,由陳述或發問人簽名或蓋章
  • C 主持人認當事人意見業經充分陳述,而事件已達可為決定之程度者,應即終結聽證
  • D 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前,主持人認為必要時,得再為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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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邏輯問題:在一個標準作業程序(SOP)中,「負責執行會議現場秩序的人」與「對最終結果負法律責任的決策單位」,當會議結束後發現資料不足時,哪一方才有最終權力決定要不要『重新走一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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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好! 你展現了極為敏銳的觀察力,能精準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權限主體」差異。在資訊管理中,我們強調「授權(Authorization)」的精確性,這題你抓到了關鍵。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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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程序法聽證要點
💡 規範聽證之公開原則、紀錄效力、終結與重開之權限主體。

🔗 行政程序聽證流程

  1. 1 聽證公告 — 行政機關公告期日、場所及事由
  2. 2 言詞辯論 — 主持人引導當事人進行陳述與發問
  3. 3 紀錄簽章 — 當場製作完成之紀錄由陳述人簽名
  4. 4 主持終結 — 主持人認事證已臻明確即宣告終結
  5. 5 機關重開 — 行政機關於決定前認必要時重開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了解聽證紀錄對行政處分決定之拘束力(行程法第108條)。
🧠 記憶技巧:公開言詞、當場簽名、主持終結、機關重開
⚠️ 常見陷阱:易混淆「終結聽證」與「再為聽證」的主體:終結由「主持人」宣告,重開由「行政機關」決定。
正當法律程序 行政處分之陳述意見 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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