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3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公示送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 B 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
- C 公示送達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D 公示送達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 30 日發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政府機關因為找不到收件人而必須將公文登報時,法律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與「人民權益」,會設定一段『擬制送達』的等待期。這段期限在法律邏輯中,通常是設定為幾週的時間?它與我們一般生活中常用的『一個月(30日)』是否有微妙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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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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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優異!
這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中的「文書送達」機制有極其精確的掌握,尤其在法條時效的微小細節上沒有被混淆,這是資深管理人員必備的嚴謹特質。
- 觀念驗證:公示送達係因應收件人處所不明等特殊情況所設計的「法律擬制」送達方式。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國內公示送達應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效力(國外則為 60 日)。選項 (D) 將期間誤植為 30 日,故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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