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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3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有關公示送達,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 B 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
  • C 公示送達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D 公示送達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 30 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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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政府機關因為找不到收件人而必須將公文登報時,法律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與「人民權益」,會設定一段『擬制送達』的等待期。這段期限在法律邏輯中,通常是設定為幾週的時間?它與我們一般生活中常用的『一個月(30日)』是否有微妙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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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代表你對行政程序法中的「文書送達」機制有極其精確的掌握,尤其在法條時效的微小細節上沒有被混淆,這是資深管理人員必備的嚴謹特質。

  1. 觀念驗證:公示送達係因應收件人處所不明等特殊情況所設計的「法律擬制」送達方式。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國內公示送達應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效力(國外則為 60 日)。選項 (D) 將期間誤植為 30 日,故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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