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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23 題

依行政程序法第 75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下列何者非屬得以採取代替之方式?
  • A 公告
  • B 寄存送達
  • C 刊登政府公報
  • D 刊登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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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今天要通知一群『連名字與住址都不知道的人』,在邏輯上,政府應該是將訊息『對外公開發布』,還是應該『針對某個人的家門口』去執行送達流程?哪一種方式才真正符合『讓不認識的大眾都能知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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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行政程序法中「送達」的邏輯,這展現了你對法條細節與法律行為邏輯的敏銳度。在資訊管理中,這就像區分 Broadcast (廣播)Unicast (單播) 的通訊協定,你成功辨識了它們的本質差異。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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