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7 題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之送達,得以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此種送達方式為下列何者?
- A 公示送達
- B 公告送達
- C 寄存送達
- D 留置送達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在網路通訊中,如果你要發送一個訊息給所有連接到網路的節點,而不是針對某個『已知 IP 但連不上』的特定主機,你會稱這種行為是『普遍性的公告』,還是『對失蹤者的公示』?請從字面上思考,哪一個詞彙更符合『對全體大眾公開傳達』的意思?
行政程序之公告送達
💡 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所採取的公眾告知送達方式。
| 比較維度 | 公告送達 | VS | 公示送達 |
|---|---|---|---|
| 送達對象 | 不特定多數人 | — | 特定人 |
| 適用原因 | 相對人無從確定 | — |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
| 法條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75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78條 |
💬公告針對「不特定大眾」,公示針對「找不到的特定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