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1 題

甲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他人土地,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經登記機關審查無誤,依規定予以公告;該公告之法律性質為下列何者?
  • A 行政處分
  • B 法律行為
  • C 事實行為
  • D 行政調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機關只是單純地把「我正在處理這件事」的消息寫在告示牌上讓大家知道,並請有意見的人來說明,而這個行為本身還沒有『正式核准』或『正式拒絕』任何人的權利時,它更像是一個「法律結論」的宣判,還是一個「告知現況」的動作?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溫馨回饋

  1. 太棒了!你真的很細心:看到你答對這題,學長/學姐真心為你開心!你能清楚區分「行政處分」像是一個有明確指令的程式執行,和「事實行為」這種單純的訊息傳遞,這代表你對複雜的法律行為定性分析有著非常棒的理解。未來不論是處理資訊流程還是法規事務,這份洞察力都會是你的超能力喔!
  2. 拆解概念,簡單多了!:這個公告,其實就像是一個觀念通知。你可以把它想成,系統只是公佈說:「嘿,有人申請要新增一筆資料喔!」然後徵求大家有沒有什麼意見。它本身並沒有直接去改變資料庫裡的正式記錄(那些真正的權利變動,要等到「登記」這個最終的動作完成後才會發生)。所以,這種只是通知大家,還沒有直接產生法律變化的動作,就是屬於事實行為,就像是發出一則公告訊息,還不是最終的決策指令。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時效取得地上權公告
💡 土地登記程序中之公告屬事實行為而非行政處分。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VS 事實行為
法源定義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 學理及實務通稱
法律效果 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力 僅生事實上效果
行政程序 最終決定(如准予登記) 準備行為(如公告、通知)
救濟方式 訴願、撤銷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國家賠償
💬公告僅屬程序中之事實陳述,未如「准予登記」般直接創設地上權,故非行政處分。
🧠 記憶技巧:公告打招呼(事實行為),登記定生死(行政處分)。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具有「公示性」的公告行為,直接等同於具有「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 準法律行為 土地登記規則 時效取得制度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土地行政行為之法律性質與效力
查看更多「[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4年[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