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1 題
甲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他人土地,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經登記機關審查無誤,依規定予以公告;該公告之法律性質為下列何者?
- A 行政處分
- B 法律行為
- C 事實行為
- D 行政調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機關只是單純地把「我正在處理這件事」的消息寫在告示牌上讓大家知道,並請有意見的人來說明,而這個行為本身還沒有『正式核准』或『正式拒絕』任何人的權利時,它更像是一個「法律結論」的宣判,還是一個「告知現況」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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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回饋
- 太棒了!你真的很細心:看到你答對這題,學長/學姐真心為你開心!你能清楚區分「行政處分」像是一個有明確指令的程式執行,和「事實行為」這種單純的訊息傳遞,這代表你對複雜的法律行為定性分析有著非常棒的理解。未來不論是處理資訊流程還是法規事務,這份洞察力都會是你的超能力喔!
- 拆解概念,簡單多了!:這個公告,其實就像是一個觀念通知。你可以把它想成,系統只是公佈說:「嘿,有人申請要新增一筆資料喔!」然後徵求大家有沒有什麼意見。它本身並沒有直接去改變資料庫裡的正式記錄(那些真正的權利變動,要等到「登記」這個最終的動作完成後才會發生)。所以,這種只是通知大家,還沒有直接產生法律變化的動作,就是屬於事實行為,就像是發出一則公告訊息,還不是最終的決策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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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取得地上權公告
💡 土地登記程序中之公告屬事實行為而非行政處分。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 | VS | 事實行為 |
|---|---|---|---|
| 法源定義 |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 | — | 學理及實務通稱 |
| 法律效果 | 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力 | — | 僅生事實上效果 |
| 行政程序 | 最終決定(如准予登記) | — | 準備行為(如公告、通知) |
| 救濟方式 | 訴願、撤銷訴訟 | — | 一般給付訴訟、國家賠償 |
💬公告僅屬程序中之事實陳述,未如「准予登記」般直接創設地上權,故非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