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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1 題

甲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占有他人土地,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登記,經登記機關審查無誤,依規定予以公告;該公告之法律性質為下列何者?
  • A 行政處分
  • B 法律行為
  • C 事實行為
  • D 行政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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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機關只是單純地把「我正在處理這件事」的消息寫在告示牌上讓大家知道,並請有意見的人來說明,而這個行為本身還沒有『正式核准』或『正式拒絕』任何人的權利時,它更像是一個「法律結論」的宣判,還是一個「告知現況」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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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馨回饋

  1. 太棒了!你真的很細心:看到你答對這題,學長/學姐真心為你開心!你能清楚區分「行政處分」像是一個有明確指令的程式執行,和「事實行為」這種單純的訊息傳遞,這代表你對複雜的法律行為定性分析有著非常棒的理解。未來不論是處理資訊流程還是法規事務,這份洞察力都會是你的超能力喔!
  2. 拆解概念,簡單多了!:這個公告,其實就像是一個觀念通知。你可以把它想成,系統只是公佈說:「嘿,有人申請要新增一筆資料喔!」然後徵求大家有沒有什麼意見。它本身並沒有直接去改變資料庫裡的正式記錄(那些真正的權利變動,要等到「登記」這個最終的動作完成後才會發生)。所以,這種只是通知大家,還沒有直接產生法律變化的動作,就是屬於事實行為,就像是發出一則公告訊息,還不是最終的決策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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