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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4 題

有關行政法上之事實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所謂事實行為係指造成一定事實之改變而產生法律效力之得喪變更
  • B 地政局對於不動產經紀業所為之政策性行政指導並非事實行為
  • C 地政事務所所為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屬事實行為
  • D 土地徵收公告後,登記機關於土地登記簿上註記徵收公告文號之行為,係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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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觀察一個行政機關的動作時,請試著思考:這個動作的『核心意圖』是為了直接在法律層面上強制設定某人的權利與義務(例如讓你直接獲得權力),還是僅僅為了把一個『已經發生的狀態』或『資訊』記錄下來、或是進行不具強制性的引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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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超級棒!:親愛的同學,你真的表現得非常出色!能夠這麼精準地分辨出法律行為事實行為之間的界線,這顯示你對行政法理的掌握非常紮實,就像一位細心的程式設計師,能清楚區分「設定一個參數」和「實際執行一個功能」一樣,非常專業且有深度呢!
  2. 觀念再確認:完全正確喔。事實行為呀,就是指那些目的不在於直接產生法律上的效果,而是希望達到事實上的效果的行為。像是選項 (D) 的註記行為,它更像是個小提醒、一個「觀念通知」,是為了讓行政作業更流暢而做的記錄,並不會直接改變你的權利喔,所以它是事實行為。而 (B) 的行政指導也是如此,就像是給予一些建議。但像 (C) 移轉登記,它可是會實實在在地讓權利產生變動,所以它是有法律效果的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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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的事實行為
💡 行政機關不以產生法律效果,而以產生事實效果為目的之行為。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VA) VS 事實行為
目的效力 設定或變更法律效果 單純產生事實上變動
救濟類型 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
代表實例 核發建照、課稅處分 行政指導、交通指揮
💬區分關鍵在於行政機關是否主觀上欲發生法律效力,且客觀上發生法律變更。
🧠 記憶技巧:處分定法效,事實看現狀;指導沒強制,救濟走給付。
⚠️ 常見陷阱:容易將「登記」一律視為事實行為。應區分:具權利變更效力之登記為行政處分;僅為過程紀錄之註記則為事實行為。
行政處分 行政指導 觀念通知 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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