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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2 題

有關法律性質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 A 地政事務所之土地鑑界行為,係對物之一般處分
  • B 土地重測時所為之地籍調查行為,係行政處分
  • C 地政事務所駁回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回復浮覆地所有權登記案件,為行政處分
  • D 堤防預定線之公告,為行政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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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機關針對你個人的「權利請求」正式說「不」的時候,這個『拒絕』的動作與單純『派員到現場測量尺寸』,哪一個會更直接地改變或確定你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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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著鏡頭比 YA,露出自信的笑容,吐舌) 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題目)接得漂亮!哎呀呀,看來你還不錯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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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行為法律性質定性
💡 判斷行政行為是否為處分,關鍵在於有無直接產生法律效果。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VS 事實行為
法律效果 直接發生法律權利變動 僅生事實上的結果
救濟方式 訴願、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或結果除去
典型實例 駁回申請、裁罰、徵收 土地鑑界、宣導、路面鋪設
💬區分的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直接」且「對外」造成權利義務的得喪變更。
🧠 記憶技巧:處分有效果,事實沒變動;鑑界是技術,駁回才算數。
⚠️ 常見陷阱:容易將地政機關的技術行為(如鑑界、調查)誤認為具有法律效力的處分,但其僅為程序中的準備或技術確認。
一般處分與行政處分之區別 事實行為之救濟 行政程序法第9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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