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2 題
有關法律性質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
- A 地政事務所之土地鑑界行為,係對物之一般處分
- B 土地重測時所為之地籍調查行為,係行政處分
- C 地政事務所駁回原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回復浮覆地所有權登記案件,為行政處分
- D 堤防預定線之公告,為行政計畫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政府機關針對你個人的「權利請求」正式說「不」的時候,這個『拒絕』的動作與單純『派員到現場測量尺寸』,哪一個會更直接地改變或確定你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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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著鏡頭比 YA,露出自信的笑容,吐舌) 不愧是我的學弟/妹,這球(題目)接得漂亮!哎呀呀,看來你還不錯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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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為法律性質定性
💡 判斷行政行為是否為處分,關鍵在於有無直接產生法律效果。
| 比較維度 | 行政處分 | VS | 事實行為 |
|---|---|---|---|
| 法律效果 | 直接發生法律權利變動 | — | 僅生事實上的結果 |
| 救濟方式 | 訴願、撤銷或課予義務訴訟 | — | 一般給付訴訟或結果除去 |
| 典型實例 | 駁回申請、裁罰、徵收 | — | 土地鑑界、宣導、路面鋪設 |
💬區分的關鍵在於該行為是否「直接」且「對外」造成權利義務的得喪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