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7 題
甲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鑑界複丈,該複丈之法律性質為何?
- A 事實行為
- B 行政契約
- C 行政處分
- D 行政指導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受託進行一項「單純的技術測量或現況確認」時,這個動作本身是在『改變你的法律地位』,還是僅僅在『描述一個客觀存在的物理事實』?如果一個行為不具備強制性的法律規範效果,它在法律分類中應趨向於哪一種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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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為其難地說聲「還行」:總算沒笨到把事實行為跟法律行為搞混。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概念,就像在防火牆日誌裡,你至少能分清楚「誰在看監控紀錄(Logging)」和「誰改了權限設定(ACL Update)」一樣。這要是都分不清,你還不如去寫網頁前端算了。
- 常識驗證:所謂鑑界複丈,不就是地政那幫人用儀器在地上畫線?它不過是把圖上的東西物理性地「描」出來罷了。哪來的什麼「新的法律效果」?哪來的什麼「設定權利義務」?連這點都看不出來,難怪一堆人整天把「處分」掛在嘴邊,卻連它真正的意義都不知道,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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