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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7 題

甲向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鑑界複丈,該複丈之法律性質為何?
  • A 事實行為
  • B 行政契約
  • C 行政處分
  • D 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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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機關受託進行一項「單純的技術測量或現況確認」時,這個動作本身是在『改變你的法律地位』,還是僅僅在『描述一個客觀存在的物理事實』?如果一個行為不具備強制性的法律規範效果,它在法律分類中應趨向於哪一種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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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勉為其難地說聲「還行」:總算沒笨到把事實行為跟法律行為搞混。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概念,就像在防火牆日誌裡,你至少能分清楚「誰在看監控紀錄(Logging)」和「誰改了權限設定(ACL Update)」一樣。這要是都分不清,你還不如去寫網頁前端算了。
  2. 常識驗證:所謂鑑界複丈,不就是地政那幫人用儀器在地上畫線?它不過是把圖上的東西物理性地「描」出來罷了。哪來的什麼「新的法律效果」?哪來的什麼「設定權利義務」?連這點都看不出來,難怪一堆人整天把「處分」掛在嘴邊,卻連它真正的意義都不知道,可悲。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地政複丈之法律性質
💡 鑑界複丈僅為技術性測量,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屬事實行為。
比較維度 行政處分 VS 事實行為
法效性 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不發生法律效果
救濟方式 訴願、撤銷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國賠
典型例子 課稅、罰鍰、免職 地政測量、氣象預報
💬區分核心在於「是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上之效果」。
🧠 記憶技巧:測量技術不生法效,純屬事實非處分。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測量結果會變動土地權利而選行政處分,但實際權利變動需經登記,測量本身只是確認現況的事實行為。
行政處分之要素 事實行為之救濟 觀念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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