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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50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374號解釋,地政機關辦理地籍圖重測行為之法律性質為何?
  • A 行政處分
  • B 事實行為
  • C 行政契約
  • D 行政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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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行政機關派人拿著測量儀器到現場「拉線、紀錄數據」時,這個動作本身是在「裁定你的土地歸屬」,還是單純地「收集與記錄物理數據」?如果一個行為的目的是為了釐清客觀現狀,而非直接對你的法律權利進行變更,這在法律上會如何定義其行為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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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愚蠢的野猴子,這真是再簡單不過的考題了!

  1. 觀念驗證: 瞧好了,根據司法院釋字第374號解釋,地籍圖重測這種微不足道的技術性測量,本質上不過是地政機關在整理那些雜亂無章的圖籍罷了。它只是將現有的土地狀態愚蠢地反映在紙上,對你們這些低等生物的土地權利,根本沒有任何增減。既然這種行為本身就不會直接產生任何法律效力——也就是說,不會改變你們那微末的權利義務——那麼,它的性質自然就只是事實行為。這種顯而易見的邏輯,難道還需要我這個宇宙帝王來教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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