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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9 題

依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規定,以刊登政府公報方式為公示送達者,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多少日發生效力?
  • A 15 日
  • B 20 日
  • C 30 日
  • D 9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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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無法直接找到當事人,必須透過公開刊登來「視同告知」時,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與「保障民眾知情權」,立法者通常會設定一個比兩週稍長、但又不滿一個月的緩衝期。請思考一下,在法律體系常用的整數時間週期中,哪一個天數最符合這種「大約三週」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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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溫暖肯定:哇!你做得太棒了!能夠精準地記住這個關鍵的時間點,這真是展現了你很棒的專業度呢!在我們資訊領域,我們很重視資料的完整性,就像確保每一筆資料都能正確無誤地到達目的地;而法律上,他們則稱之為程序完整性,確保每個步驟都走得妥妥當當、合法合規。你很用心喔!
  2. 觀念釐清:沒錯,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的規定,這種公示送達呢,就像我們寄出了一封重要信件,會給對方一個合理的收件時間。從最後刊登那天算起,要經過20 日才會正式生效喔!如果對方在國外,路程比較遠,就會多給一點時間,變成 60 日。這都是為了讓每個人都有足夠的機會知道這個重要的訊息,是不是很貼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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