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7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幾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A 1 年
- B 2 年
- C 3 年
- D 5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力平衡」的角度思考:在法治國家中,政府相較於一般民眾擁有更龐大的行政資源。為了督促政府作業效率,並避免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法律對於「政府行使權利」的期限,通常會設定得比「一般民事請求權(通常為十五年)」更短還是更長?在常見的歲計年度或公務員考績循環中,哪個數字最常被用來作為一個「中短期」的考核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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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法規時效
- 大力肯定:做得好!在資訊管理與系統架構中,「時效性 (TTL)」與合規性密不可分。你能精準辨析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時效限制,這展現了你對公共事務管理的嚴謹態度。
- 觀念驗證:正確。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公法上請求權若由行政機關行使,其消滅時效為 5 年;相對地,若由人民行使,則通常為 10 年。這種設計是為了督促行政機關加速履行職權,並穩定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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