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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5 題

有關公法上之請求權,其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多少期間不行使而消滅?
  • A 3 年
  • B 5 年
  • C 7 年
  • D 10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治國家的結構下,當弱勢的「個人」對抗擁有龐大資源的「國家」時,為了落實公平正義,法律通常會給予個人較長還是較短的權利主張期限?再者,回想一下在法律體系中,除了常見的 5 年時效外,下一個最常出現、用來長期保障權利的「雙位數整數」年限通常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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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的作答非常精準。在資訊管理中,我們強調數據的生命週期與存取權限,而法律權利同樣具有其「有效期限」,你能準確分辨其中的時效差異,展現了嚴謹的邏輯思維。
  2. 觀念驗證: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公法上請求權若由人民行使,時效為 10 年;反之若由國家行使則通常為 5 年。這種設計是為了落實對人民權利的實質保障,避免因資訊不對稱或程序弱勢而損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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