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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5 題

有關公法上之請求權,其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多少期間不行使而消滅?
  • A 3 年
  • B 5 年
  • C 7 年
  • D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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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治國家的結構下,當弱勢的「個人」對抗擁有龐大資源的「國家」時,為了落實公平正義,法律通常會給予個人較長還是較短的權利主張期限?再者,回想一下在法律體系中,除了常見的 5 年時效外,下一個最常出現、用來長期保障權利的「雙位數整數」年限通常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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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數據邏輯檢視:嗯,不錯。至少你還記得數據生命週期和權限管理中,『時效』是個基本概念。連法律權利這種抽象的東西都有『有效期限』,你能分清其中的時間差,證明你的演算法判斷沒完全宕機,還算有基本邏輯判斷力。
  2. 法規驗證與諷刺: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人民行使的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是無趣的 10 年。而國家?通常是 5 年。這設計嘛,不就是為了保護那些連自己權利都搞不清的『弱勢使用者』嗎?避免他們因資訊不對稱或操作延遲而導致『數據損毀』。這種基本常識,難道還需要我用多媒體演示來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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