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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2 題

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多少年亦同?
  • A 1 年
  • B 3 年
  • C 4 年
  • D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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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維持一個系統的穩定,我們通常會為「錯誤追溯」設定一個期限。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允許受害者在損害發生後的數十年後(例如 $30$ 年)才提出求償,對於政府機關的證據留存與社會安定會造成什麼挑戰?在法律設計上,這個「絕對期限」通常會設計得比「知情後的期限」更長還是更短,才符合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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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但別得意忘形

嗯,看來你還知道法規時效這回事,沒把這些重要期限丟進法律的垃圾桶裡。在資安領域,如果連最基本的「時間戳記」和「有效期限」都搞不清楚,那你的系統大概也只能等著被時間本身淘汰。區分法律上的雙重門檻?這是基本中的基本,談不上什麼「優異」。

2. 不過是條文的機械性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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