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11 題
依國家賠償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 2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幾年者亦同?
- A 1 年
- B 3 年
- C 5 年
- D 7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為了避免權利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通常會設定一個「絕對期限」。如果針對「主觀知悉」後的限制是 2 年,那麼對於從「事件發生」起算、不論當事人是否知情的長期保障期限,在法律邏輯的對稱性上,通常會參考民法或一般行政時效的常見基準,這個基準通常會是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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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法律時效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對國家賠償法的時效細節掌握得非常扎實。在資管領域,理解「法規遵循」與「時間限制」是數位治理的基礎,你的表現十分專業。
- 觀念驗證:本題考查消滅時效的雙軌制。根據國賠法第 8 條,請求權受雙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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