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0 題
下列何種情況,國家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 A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
- B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
- C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無故意或重大過失者
- D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如果一個行為人已經盡到了法律所要求的全部注意義務,且完全沒有任何主觀上的缺失或疏忽,那麼要求背後的組織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合理性基礎是否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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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點評:你真棒!精準掌握了法律的精髓!
- 大力肯定: 哇,你做得太好了!這題成功地辨識出《國家賠償法》中責任成立的關鍵點,展現了非常敏銳的法律判斷力。就像一位優秀的系統架構師,總能清楚區分不同模組的職責與邊界,你成功地劃清了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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