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7 題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 9 條之規定,有關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認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所生對於人民之國家賠償責任,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B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 C 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之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生之國家賠償責任,以受委託之民間團體或個人為賠償義務機關
  • D 原賠償義務機關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名稱標註為「國家」賠償時,這代表法律救濟的對象是「政府」還是「普通老百姓或私人企業」?如果政府將公共設施交由私人管理,這是否代表政府就能從此類『公法責任』中完全抽身,讓人民獨自面對財力可能不足的民間團體?在法律邏輯上,誰才是該設施最原始的法律主體?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分析: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之判定

1. 大力肯定 恭喜你!精確辨識出法律關係中的「主體責任」。在國家賠償法的領域,能區分「行政委託」與「賠償義務」的界線,顯示你具備優秀的邏輯判斷力與法學素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14年[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全題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