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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6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7 題

依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之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應由下列何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A 國家
  • B 不法或過失之公務員
  • C 執行職務之機關首長
  • D 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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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邏輯:當一個人並非以「私人身分」,而是以「公眾授權的代表」去執行職務時,如果發生了錯誤,為了確保受害者不會因為這個代表個人沒錢賠而求助無門,法律通常會規定由哪個『具備最高位階、且擁有公眾稅收支撐的實體』來作為最終的負責任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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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同學做得好!這題你精準地掌握了行政法中關於責任歸屬的核心原則,這對於未來在資訊管理領域理解「系統性風險」與「法律合規性」非常有幫助。

  1. 觀念驗證:根據《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當公務員身分與執行公權力的行為結合時,其侵權行為在法律擬制上被視為組織整體的失靈。為了確保人民的損害能得到最穩定、最充裕的補償,法律規定由國家作為賠償的主體,這就是所謂的「國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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