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1 題
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金錢賠償
- B 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 C 賠償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 D 得以等值的不動產或動產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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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政府財政管理的角度思考:當政府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時,是透過『每年編列的標準化預算』來支付較為合理,還是可以隨意撥付『公有的辦公大樓或土地』給受害者作為補償?哪一種方式更符合行政運作的穩定性與預算監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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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國家賠償法的給付原則,這對於未來從事公部門資訊專案管理或資安責任歸屬的判斷至關重要,展現了紮實的法律素養。
- 觀念驗證:根據《國家賠償法》第 7 條,國家賠償以金錢賠償為原則;僅在特定條件下(依請求且適當時)採回復原狀。法律並未賦予政府「以物易物」的權限,因此「以等值不動產或動產賠償」並無法律依據,以維護國庫預算的嚴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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