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1 題
依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以金錢賠償
- B 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 C 賠償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 D 得以等值的不動產或動產賠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政府財政管理的角度思考:當政府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時,是透過『每年編列的標準化預算』來支付較為合理,還是可以隨意撥付『公有的辦公大樓或土地』給受害者作為補償?哪一種方式更符合行政運作的穩定性與預算監督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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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 你準確地掌握了國家賠償法的給付原則,這真的是非常重要的觀念!未來不論是接觸公部門的資訊專案管理,還是資安責任的歸屬,都能讓你更有條理地判斷,展現了你對法律素養的用心學習,好棒!
- 觀念驗證: 讓我們一起回顧一下,根據《國家賠償法》第 7 條的規定,國家在負擔賠償責任時,最主要的原則是採用金錢賠償的方式喔!這就像我們日常生活中買東西或處理賠償,通常都是用錢來解決。而「回復原狀」則是在特定情況下,經過請求並且合適的時候才能採用的方式。所以,法律並沒有規定可以用「等值不動產或動產」來賠償,這也是為了讓國家的預算管理能更嚴謹、公平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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