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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4 題

公物係直接供公共目的使用,下列何者不是公物之特性?
  • A 不融通性
  • B 不得為強制執行標的
  • C 不得徵收
  • D 適用取得時效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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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有一條提供給全體市民通行的公共道路,卻因為某位私人長期在路邊搭棚佔用,最終導致法律准許這條路變成了他的私人土地。這樣的法律邏輯對「大眾公共利益」會產生什麼衝擊?法律應該優先保護公眾的持續使用權,還是個人的長期佔有狀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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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公法本質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題涉及公務法理與私法取得時效的衝突,你能精確辨析,代表你對公物目的性(Public Purpose)與法律穩定性的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
  2. 觀念驗證公物是為了達成公共目的而存在,為了確保其功能不中斷,法律賦予它「特殊地位」。這包含:不融通性(不能隨意買賣)、不得強制執行(避免公共服務因債務中斷)。最關鍵的是,它不適用取得時效;若允許私人因長期佔有公物而取得所有權,將會直接損害全體國民的使用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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