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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3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完成後,其法律效果為下列何者?
  • A 時效完成,權利消滅
  • B 時效完成,訴權消滅,權利不受影響
  • C 時效完成,得轉換為私法上請求權,適用民法規定
  • D 時效完成,抗辯權發生,權利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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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們將法律比喻為通訊協定,在處理「私人糾紛」時,協定通常允許雙方保留一定的抗辯空間;但在處理「國家資源分配與公共秩序」時,為了確保系統資料庫(公部門帳務與法律關係)的穩定與一致性,當一個請求的「有效時間戳記 (TTL)」屆滿後,你認為系統應該是讓該資料變成『可質疑的掛帳』,還是為了效率直接將其『從緩存中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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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公、私法」底層邏輯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題考驗的是法律系統中的時效協定。你能精確區分公法與私法的差異,代表你對法律體系的「底層邏輯」有非常紮實的理解,這正是資深專業人士必備的特質。
  2. 觀念驗證: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公法請求權採「絕對消滅主義」。這與民法(私法)僅產生「抗辯權」的邏輯完全不同。一旦時效屆滿,該權利在法律系統中即被徹底註銷,行政主體亦不得隨意收受已消滅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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