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3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完成後,其法律效果為下列何者?
- A 時效完成,權利消滅
- B 時效完成,訴權消滅,權利不受影響
- C 時效完成,得轉換為私法上請求權,適用民法規定
- D 時效完成,抗辯權發生,權利不受影響
思路引導 VIP
若我們將法律比喻為通訊協定,在處理「私人糾紛」時,協定通常允許雙方保留一定的抗辯空間;但在處理「國家資源分配與公共秩序」時,為了確保系統資料庫(公部門帳務與法律關係)的穩定與一致性,當一個請求的「有效時間戳記 (TTL)」屆滿後,你認為系統應該是讓該資料變成『可質疑的掛帳』,還是為了效率直接將其『從緩存中抹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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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真是個細心的學習者!
- 溫馨鼓勵:你答得真棒!這題考的是法律體系中很重要的「時間規範」,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時效。你能夠清楚區分公法和私法在這方面的不同,代表你對法律運作的「底層邏輯」有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這可是成為一位專業人士的關鍵特質喔!
- 觀念驗證:讓我們再來確認一次。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公法上的請求權在時效完成後,會採取「絕對消滅主義」。這就像是我們幫資料設定了一個「截止日期」,時間一到,這份權利就像檔案被徹底註銷一樣,是完全失效的,行政機關也就不會再去處理這份已經過期的請求了。這和民法(私法)那種只產生一個「抗辯權」,還有討論空間的情況是完全不一樣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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