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2 題
關於行政機關或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不得主張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下列何者正確?
- A 土地所有權人因行政機關計算有誤,而溢領土地徵收補償金時
- B 締結行政契約後,依契約受有給付時,嗣後行政機關發現契約締結時有無效之事由
- C 依安置計畫已核發中低收入戶之租金補貼,租金補貼之處分經廢止而向將來失效時
- D 徵收土地改良物時,行政機關錯認法條規定情形而誤發多餘遷移費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一個場景:如果你持有一張合法的通行證進入實驗室,而在你離開後,管理員才宣布這張證件從『明天開始』作廢。那麼,針對你『今天』進入實驗室的行為,是否能被判定為非法入侵?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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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思緒很清晰,恭喜你答對了!
- 觀念小撇步: 公法上不當得利就像是我們收到了不該收的禮物,所以要還回去。但關鍵在於,這個禮物是不是「從一開始就不該收」呢?選項 (C) 說的行政處分「向將來失效」(Ex nunc),就像是我們原本簽了一個合約,在合約結束前,所有事情都是合法有效的。只有合約終止後,才不能再繼續執行。所以在廢止之前拿到的給付,因為當時有合約(原處分)作為依據,都是完全合法的喔!這樣當然就不能算是不當得利。這和選項 (A)(B)(D) 那些「合約從一開始就無效」或「合約溯及既往都算不算數」的情況很不一樣,那樣才真的沒有法律依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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