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32 題
關於行政機關或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不得主張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下列何者正確?
- A 土地所有權人因行政機關計算有誤,而溢領土地徵收補償金時
- B 締結行政契約後,依契約受有給付時,嗣後行政機關發現契約締結時有無效之事由
- C 依安置計畫已核發中低收入戶之租金補貼,租金補貼之處分經廢止而向將來失效時
- D 徵收土地改良物時,行政機關錯認法條規定情形而誤發多餘遷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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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個場景:如果你持有一張合法的通行證進入實驗室,而在你離開後,管理員才宣布這張證件從『明天開始』作廢。那麼,針對你『今天』進入實驗室的行為,是否能被判定為非法入侵?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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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核心要件為「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 依行政程序法第125條本文規定,合法行政處分經廢止後,原則上自廢止時或指定較後之日起失其效力(向將來失效)。因此在處分廢止前,相對人受領租金補貼係基於合法有效的授益處分,受領具有法律上原因,行政機關不得請求返還已受領的補貼,故 (C) 為正確選項。(註:同條但書僅於受益人未履行負擔等例外情形,始得溯及既往失效)。 同學選的 (B),若行政契約自始無效,給付即欠缺法律上原因,雙方自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此為常見觀念盲點。本題鑑別度高,精確測驗出「溯及失效」與「向將來失效」在法律原因存續上的本質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