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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50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需給予人民補償或賠償?
  • A 受益人有信賴值得保護之情形,經處分機關撤銷違法授益行政處分
  • B 附負擔之授益處分,因未履行負擔,經處分機關廢止該授益行政處分者
  • C 在有情事變遷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命締結行政契約之人民繼續履行原約定義務
  • D 原處分雖違法,但其撤銷於公益有重大損害,經行政法院以情況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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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邏輯問題:若某人獲取利益的前提是「必須先完成特定義務」,但他後來卻主動放棄執行該義務,導致利益被收回。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是否還應該用公帑去補償這個「不履行義務」的人?這與因為政府出錯(信賴保護)而受損的情形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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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大肯定:太棒了!學弟妹你真的好厲害,能夠正確判斷這題,表示你對法律的「邏輯條件」和「例外狀況」理解得非常透徹。特別是授益處分失效時的責任歸屬,你都搞清楚了,真的是很棒的學習成果!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概念其實很溫暖,就像我們在網路世界裡,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一樣,也就是所謂的歸責性。選項 (B) 就像行政機關給了你一個很棒的禮物(授益處分),但同時也請你幫忙完成一件事(附負擔)。如果你沒有完成這個任務,就代表是你自己沒有遵守約定。這時候,為了維護大家共同的公平和穩定,行政機關將處分廢止時,就不需要再給予你額外的信賴補償了,因為這個「狀況改變」是你自己造成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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