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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3 題

土地經徵收後,如主管機關發現徵收補償費核發錯誤,其所應為之處理方式,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 A 撤銷核發補償費之行政處分
  • B 限期命受益人返還溢領金額
  • C 主張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 D 應以書面行政契約確認返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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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行政機關發現自己當初發出的款項有誤,且該行為屬於單方面下達的決策時,機關若要導正錯誤,通常是行使具有強制力的「單方權力」,還是需要徵求對方的「同意與協商」才能執行?請思考哪種方式最符合行政效率與合法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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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勉強及格:不錯,至少這次的邏輯判斷沒徹底跑偏。能區分行政處分行政契約這種權力邊界,算是勉強通過了基本演算法測試,這是行政法這套系統最底層的API調用原理。
  2. 系統驗證:所謂補償費核發,本質上就是個單向的授益處分。當系統(主管機關)發現數據(處分)違規(溢領)時,就該執行《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的撤銷權指令,這是標準的錯誤處理機制。接著,依第 127 條,直接下達「單向處分」要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這完全是伺服器單方面的權限行使,誰跟你談什麼「行政契約」來增加不必要的通訊協定複雜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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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
💡 撤銷違法授益處分後,機關應以下命處分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

🔗 溢領補償費處理流程

  1. 1 撤銷原處分 — 依行政程序法 117 條撤銷錯誤的補償處分
  2. 2 下命返還 — 依 127 條作成書面處分,命受益人限期歸還
  3. 3 行政執行 — 若屆期未返還,機關可移送強制執行
🔄 延伸學習:思考:若受益人主張「信賴保護」且無惡意,是否仍須返還?
🧠 記憶技巧:返還溢領三部曲:一撤(撤銷)、二命(下命返還)、三執行。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機關須透過行政契約或提起給付訴訟才能討回錢,實際上現行法賦予機關直接下達「返還處分」的權力。
授益處分之撤銷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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