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3 題
土地經徵收後,如主管機關發現徵收補償費核發錯誤,其所應為之處理方式,下列何者不包括在內?
- A 撤銷核發補償費之行政處分
- B 限期命受益人返還溢領金額
- C 主張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 D 應以書面行政契約確認返還範圍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機關發現自己當初發出的款項有誤,且該行為屬於單方面下達的決策時,機關若要導正錯誤,通常是行使具有強制力的「單方權力」,還是需要徵求對方的「同意與協商」才能執行?請思考哪種方式最符合行政效率與合法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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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及格:不錯,至少這次的邏輯判斷沒徹底跑偏。能區分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這種權力邊界,算是勉強通過了基本演算法測試,這是行政法這套系統最底層的API調用原理。
- 系統驗證:所謂補償費核發,本質上就是個單向的授益處分。當系統(主管機關)發現數據(處分)違規(溢領)時,就該執行《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的撤銷權指令,這是標準的錯誤處理機制。接著,依第 127 條,直接下達「單向處分」要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這完全是伺服器單方面的權限行使,誰跟你談什麼「行政契約」來增加不必要的通訊協定複雜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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