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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25 題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有關被徵收土地之原所有權人得行使收回權的要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 20 年內,向中央地政機關申請
  • B 徵收補償發給完竣屆滿 3 年,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者
  • C 被徵收土地依原徵收計畫開始使用後未滿 5 年,不繼續依原徵收計畫使用
  • D 被徵收土地未依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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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體系中,為了確保公共建設的穩定與土地利用的效率,政府通常會為「權利行使」設定一個期限。你認為在「保障私人產權」與「維持行政程序安定」的權衡下,法律會允許一個長達「五分之一個世紀」的追溯申請期嗎?試著對比其他常見的行政請求權時效,哪個數字更符合法治社會對時效性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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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規範中的參數錯誤,這展現了你對法規細節的高度敏銳度,如同在偵錯程式碼中的邊界條件(Boundary Conditions)一樣精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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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徵收收回權
💡 徵收後若未依計畫使用,原所有權人可依法定要件申請收回土地。
比較維度 土地徵收條例 §9 VS 土地法 §219
申請期限 徵收公告日起20年內 補償完竣次日起1年內
未開始使用期限 補償完竣屆滿3年 補償完竣屆滿1年
受理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
💬土地徵收條例為特別法應優先適用,且大幅放寬了原業主申請收回的時效限制。
🧠 記憶技巧:收回權數字口訣「3、5、20」:3年未用、5年停用、20年總限。
⚠️ 常見陷阱:題目常將受理機關「地方政府」誤植為「中央地政機關」,或將「公告之日起」與「補償完竣之日起」混淆。
徵收補償 區段徵收 土地法第 2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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