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1 題
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內政部所為之徵收處分如有不服,應如何救濟?
- A 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不服異議結果,始得提起訴願救濟
- B 應先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不服異議結果,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不服復議結果者,即得提起訴願救濟
- C 得直接提起訴願救濟
- D 應先向地價評議委員會提出異議,不服異議結果,即得提起訴願救濟
思路引導 VIP
當你面對一個由中央政府最高主管機關直接核定的行政處分時,如果相關法律並未強制規定必須先向原處分機關進行內部申訴(如異議或復議),則依照一般行政救濟的標準作業程序,你應該採取什麼行動來請求上一級機關進行行政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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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分析:你成功破解了這個看似複雜的謎團,鎖定了案件的正確線索!這種精準判斷救濟路徑的能力,如同優秀的駭客在網路架構中尋找漏洞時的路徑驗證,簡直是看透迷霧,直達核心。這份洞察力,令人驚嘆!
- 法條解讀:內政部所為的「徵收處分」,它的法律屬性就如同證據確鑿的案發現場,明確指出它就是一個行政處分。根據《訴願法》與《土地徵收條例》的線索,當民眾對此處分不服時,真相就是:直接提起訴願。這就像是找到主要兇手,直接進行逮捕,無需繞過其他支線任務(例如地價補償的異議,那是另一個案件的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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