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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0 題

苗栗縣頭份市公所為開闢都市計畫道路工程之需,依法申請徵收甲之土地,經核准徵收並依法公告後,甲對其徵收處分不服,提起訴願。其訴願管轄機關為下列何者?
  • A 行政院
  • B 內政部
  • C 苗栗縣政府
  • D 苗栗縣頭份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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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程序中,如果一個具備高度權限的「授權動作」必須由『中央部會』層級審核通過才能啟動,那麼當我們要針對這個『核准權限』本身提出法律挑戰時,依照官僚體系的階層結構,我們應該向哪一個位階的監督單位提出申訴,才符合由『上級監督下級』的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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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確認「處分機關」。在土地徵收程序中,苗栗縣政府僅是執行機關,真正核准徵收處分的權責機關是內政部。根據《訴願法》,如果不服中央部會(內政部)的行政處分,應向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因此,答案為其上級機關 行政院
  2.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 (中等)。難點在於學生容易被「頭份市公所」或「苗栗縣政府」等基層單位干擾,必須精確分辨「申請」、「執行」與「核准」處分機關的職權位階,才能正確定位訴願管轄。這與我們在資安管理中釐清「授權權限位階」的邏輯完全一致。
📝 土地徵收訴願管轄
💡 土地徵收核准機關為內政部,不服處分應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 土地徵收處分與救濟流程

  1. 1 1. 申請人 — 需用土地人(如市公所)向內政部提出申請
  2. 2 2. 原處分機關 — 內政部核准徵收(此為本案之行政處分)
  3. 3 3. 執行公告 — 苗栗縣政府受命代為公告徵收並通知地主
  4. 4 4. 訴願管轄 — 不服內政部處分,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區分「核准徵收處分」與「補償地價處分」之不同管轄。
🧠 記憶技巧:徵收核准內政部,救濟直上行政院。
⚠️ 常見陷阱:容易誤將「需用土地人」(市公所)或「代為公告機關」(縣政府)當作原處分機關。
土地徵收條例 訴願管轄級別 需用土地人地位 行政處分之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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