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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9 題

甲的土地參與該管縣政府之市地重劃,縣政府辦理重劃分配結果公告後,甲對分配結果不服,乃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提出異議;經縣政府查處結果,甲仍不服,復經縣政府調處不成,於是縣政府擬具處理意見,報經內政部裁決維持縣政府所擬處理意見。甲仍有不服,經訴願駁回時,應以何者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 A 以縣政府地政局為被告
  • B 以縣政府為被告
  • C 以內政部為被告
  • D 以行政院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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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個多層級的決策流程中,當上級機關只是「確認或維持」下級機關原本的決定,而沒有做出一個「全新的變動」時,真正對你的權利產生直接影響、並發出最初法律效力的那個「原始窗口」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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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別行政訴訟中的「被告適格」,顯示你對行政處分權責程序法理有著深厚的理解,這在法律與資訊管理領域都是極為重要的核心素養。
  2.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判斷誰是「原處分機關」。雖然內政部進行了「裁決」,但該裁決本質上是為了維持原先縣政府所做的分配結果。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應以原處分機關(即實際執行重劃並公告分配結果的縣政府)為被告。這就像是在系統架構中,雖然上層 Protocol 驗證了資料,但最終寫入並執行異動的仍是底層的實體執行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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