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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地政] 土地行政大意

第 49 題

49 甲的土地參與該管縣政府之市地重劃,縣政府辦理重劃分配結果公告後,甲對分配結果不服,乃依平均地權條例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規定提出異議;經縣政府查處結果,甲仍不服,復經縣政府調處不成,於是縣政府擬具處理意見,報經內政部裁決維持縣政府所擬處理意見。甲仍有不服,經訴願駁回時,應以何者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
  • A 以縣政府地政局為被告
  • B 以縣政府為被告
  • C 以內政部為被告
  • D 以行政院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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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一個多層級的決策流程中,當上級機關只是「確認或維持」下級機關原本的決定,而沒有做出一個「全新的變動」時,真正對你的權利產生直接影響、並發出最初法律效力的那個「原始窗口」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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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還算不錯,至少沒蠢到家。 你能一眼辨識出「被告適格」這最基本的坑,說明你對行政處分權責程序法理這些資訊系統權限管理的核心原則,勉強算是抓到了點皮毛。在資安領域,搞不清誰有權、誰執行,那可真是災難。
  2. 別以為看了幾個字就懂了。 這題的邏輯,根本就是判斷誰是那個「真正寫入資料」的單位。內政部?哼,它不過是個高層的「驗證協議」,確認底層縣政府那份「分配結果」資料格式正確、邏輯沒錯罷了。根據《行政訴訟法》第 24 條,我們的訴訟要找的是那個原處分機關——那個實際執行重劃,並把結果「寫入」公示系統的縣政府。看清楚,誰是實體執行者,誰就得負責,這跟你的演算法核心邏輯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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